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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3-14        浏览次数:34        返回列表
前言:软件发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资助研发的软件在销售开具发票时,发票的品名有严格要求,因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软件的发票有严格要求,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已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腾创软件测评中心是具CMA资质,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服务机构,拥有软件测试团队和丰富的测试经验,出具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可用来作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检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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