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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退税条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

发布时间:2024-03-14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前言:软件企业退税,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退税条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

退税政策例如“两免三减半”或即征即退,要求必须是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或者是集成电路企业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以下企业能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5、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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