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立即启动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机构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分为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个部分。
任务验收分为课题任务验收和项目任务验收两个阶段,在完成课题任务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项目任务验收。
课题任务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任务验收由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一)课题任务验收
项目下设各课题实施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开展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自验收报告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二)项目任务验收
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应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准备工作,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机构应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工作,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工作原则上同步开展。
1. 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任务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机构制定重点专项年度项目任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科技部备案。
2.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前需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1)项目自验收报告;
(2)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4)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
(6)科技资源汇交方案;
(7)项目财务验收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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